5月26日,欧盟委员会在发布的一份报告中称:金融和经济危机大大降低了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成本,因此欧盟将2020年温室气体整体减排目标由20%提升至30%(相对1990年水平)。
此前,人们认为所有的亚洲河流流域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同等影响,这可能既会减少可利用的水量,又威胁粮食保障。亚洲的两个水塔——布拉马普特拉河与印度河流域很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而其他河流受到的影响较小,甚至可能因此受益。
这组科学家估计,在总体上,因为水量减少,该地区人口的4.5%(也就是大约6300万人)的粮食保障将减少。但是他们的研究首次分析了气候变化对上游(海拔2000米以上)和人们生活以及种植农作物的下游的影响,结果发现气候变化对亚洲水量和粮食保障的影响在各个流域有很大的差异,而且无法一般地概括。全世界1/5的人口依赖于布拉马普特拉河、印度河、恒河、长江和黄河的水,这些河常常被称为亚洲的水塔,它们由喜马拉雅山脉提供冰川融水。他们强调了优先采取适应措施并增加可用水量的强烈需求。我们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正在观察到关于喜马拉雅山脉的冰川融水对于15亿人的重要性的讨论,而没有看到任何对冰川融水水量真实贡献的水文学评估。
这一模拟表明气候变化将加速上游冰雪储量的融化,导致更快和更大的水流并让下游泛滥——尽管这种影响的准确水平和程度尚不清楚。结果是,印度河下游的水量最依赖于冰川融水,布拉马普特拉河次之,融水对其他河流不那么重要(水量依赖于下游的季风降水)。此后,江苏各地工商部门都按照省工商局对法律的理解,严格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目前江苏省普遍不将环评审批尤其是餐饮业的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的情况下,环保部门的执法者和工商部门的执法者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有着明显的不同。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关系的变化■阅读提示江苏省的环评审批经历了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向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逐步转化,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做出的《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妥善处理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阅读提示正确解决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全面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但是2008年9月,为解决江苏省企业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要素紧缺等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的困难,江苏省工商局从放宽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登记制度、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和谐监管等方面出发,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提出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
四是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处罚、限期治理等各种手段,以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绿色信贷、融资环保核查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据此,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该复函对建设项目分类的解释有效,说明餐饮场所工商注册前应该前置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同阅读提示尽管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执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同,但法律法规一旦公布生效,对任何人都应具有约束力。
又如《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一是环保部门编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友情提醒,请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
三是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可见,引起目前江苏省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关系变化的因素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是江苏省工商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做法产生了变化。
未经环评审批而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污染企业,因为经营之前没有依法进行环评,建设时没有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实际经营后往往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一些环境污染具有难以修复的特性,群众的环境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弥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次,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6]403号虽然对个体餐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的解释与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9]1220号相悖,但是这一解释隐含着深一层的含意,那就是:因为个体餐饮不属建设项目,个体餐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不需要环评审批,而其他属于建设项目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是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二是给群众的环境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事后弥补。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个复函说明个体餐馆的工商注册不需要环评审批前置。这样,一个在工商上有合法手续的企业将长期侵害群众的环境利益。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部分企业尤其是餐饮企业无需环评审批即可领取工商执照,使得一些餐饮业在未进行环评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情况下,直接开张经营,导致基层环境信访量激增。本报今日刊登这篇理论文章,结合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认识,就如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阐述工商注册登记环评审批前置问题的演变、进展和建议。
二是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对选址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污染严重依法不能获得环保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只是江苏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笔者认为,首先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有效,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无效。但实际上,降低环境门槛的做法却造成了对企业的严重损害。
这些都说明,工商部门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能时应履行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意义务,即应对登记的建设项目是否取得环评审批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办函[2009]1220号解释应属有权解释,而国法秘函[2006]403号解释则是无权解释。这些都说明,如果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根本无法消除。1996年4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供电、供水以及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苏工商办〔2008〕298号文本意是想降低准入门槛,加速企业发展。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义务。
此后,江苏省各地工商部门不再将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的环评审批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可见,这段时期是环评审批从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到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逐步转化的时期,体现了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
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存在的不同理解请示有权部门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真正含义,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环评审批前置问题上取得一致的看法虽然从解释的效力等级看,似乎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效力等级不及国务院法制办。
四是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执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处罚、限期治理等各种手段,以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绿色信贷、融资环保核查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但是2008年9月,为解决江苏省企业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要素紧缺等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的困难,江苏省工商局从放宽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登记制度、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和谐监管等方面出发,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98号),提出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工商注册登记时对环评审批是否要履行注意义务应该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而2009年环境保护部做出的《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正确解决环评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问题,对全面、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又如《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未取得环评审批却已取得工商登记的项目,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用事后监督来履行环境执法职责,查处已发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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